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826号
原告:陈时伟。
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芳。
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元谋,男。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号融汇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本院受理原告陈时伟与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时伟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时伟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门智民
审判员 唐星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