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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444号

郑新峰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郑新峰,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444号原告郑新峰。委托代理人成花丽、陈渊,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金永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峰诉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峰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新峰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新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新峰减半承担5元。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云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