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红 搜索“”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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