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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