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1613号
原告:何利,农民。
被告:韩桂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诉被告韩桂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利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丰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