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86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号。
负责人:伍某某。
被告:鲍某某。
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被告鲍某某、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鲍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鲍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为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汪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