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茂南法民镇初字第39号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水路236号。法定代表人杨土坤,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广汉,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广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茂名双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耀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