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经二路支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代表人郝虎乾,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红星,男,汉族。被告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法定代表人权清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经二路支行诉被告毛红星、宝鸡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经二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