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惠平,农民。
被执行人:泮新平,农民。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以(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泮新平在仙居县安洲街道下新屋村仙居新时塑料厂内的机器设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泮新平所有的在仙居新时塑料厂内的机器设备四台(宁波华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HS-1600-C机器一台,海龙塑机海科HKD1800机器一台,宁波大金塑机公司制造的DJB-1000B机器一台,余姚市低塘镇三鑫塑机辅机厂制造的远红外炉料干燥箱一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官焕云
审判员 王 泽
审判员 戴天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力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