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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606号

肖国昌与陈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国昌;陈甲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606号原告肖国昌,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甲峰,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昌与被告陈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