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606号原告肖国昌,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甲峰,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昌与被告陈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