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白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
白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白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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