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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执字第1036-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孙泽华、付子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7
公开日期
2015-09-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孙泽华,付子凌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雁民执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张璠,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泽华。被执行人付子凌,系孙泽华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泽华、付子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3860.4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有商品房一套。2010年10月14日,本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孙泽华名下位于西安市城运村紫薇苑7号楼7幢10502号房屋一套。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处理中,请求本院暂缓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理。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未受偿款项为203860.4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雁民执字第10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

审判员 兰 喆

代理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