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4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刘言青
审判员 李李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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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4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刘言青
审判员 李李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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