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易昌茂。委托代理人祝昵华。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林海。委托代理人谢维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昌茂诉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昌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昌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8元,减半收取4004元,由原告易昌茂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