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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491号

章龙与温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龙,温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91号原告章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永辉。被告温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萧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晓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龙与被告温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龙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龙负担。

审判长  郑国栋

审判员  曹新新

审判员  白海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诸智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