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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2783号

程某甲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雁民初字第02783号原告程某甲,女。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2日生一女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一般,被告从来不管孩子,经常在外打牌,对家庭没有责任心。2010年3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日生一女程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均应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和交流,化解矛盾,共建和睦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马 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维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