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004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周、李岁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927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俊劳、张秋绒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