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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00485-1号

张文周、李岁桃与赵俊劳、张秋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004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周、李岁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927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俊劳、张秋绒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