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04851号

熊天生与陈国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熊天生,陈国富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851号原告熊天生。被告陈国富。

原告熊天生诉被告陈国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天生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天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同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