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851号原告熊天生。被告陈国富。
原告熊天生诉被告陈国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天生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天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同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
熊天生与陈国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851号原告熊天生。被告陈国富。
原告熊天生诉被告陈国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天生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天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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