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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853号

张宏珍与张渔房屋确权、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珍,张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张宏珍。委托代理人袁历平、赵璐,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珍诉被告张渔房屋确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珍于2010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申请缓交,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