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张宏珍。委托代理人袁历平、赵璐,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珍诉被告张渔房屋确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珍于2010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申请缓交,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