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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湛麻法执字第218-5号

张秀、林三与被执行人张有、张福、黄妹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林三,张有,张福,黄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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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湛麻法执字第218-5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

申请执行人:林三

被执行人:张有

被执行人:张福

被执行人:黄妹申请执行人张秀、林三与被执行人张有、张福、黄妹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麻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有、张福、黄妹向申请执行人张秀、林三支付经济损失14838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有、张福、黄妹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没有登记资料,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秀、林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有、张福、黄妹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林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0)麻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茂林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林其碧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宝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