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涂元国。被执行人吴田焕。被执行人张寅弟(系被执行人吴田焕之妻)。被执行人管鸿林。申请执行人涂元国与被执行人张寅弟、吴田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放弃被执行人管鸿林的连带保证责任,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涂元国与被执行人张寅弟、吴田焕及第三人吴勇于2010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58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俞念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