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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467号

李彩兰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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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467号申请人李彩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76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在本院作为权利人还有另一案劳动争议案纠纷申请执行,执行对象为本案的权利人李彩兰的儿子秦平安及儿媳赵利,执行标的为15711.94元。本案的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要求将两案合并执行,而两案在合并执行后本案的权利人李彩兰的儿子秦平安及儿媳赵利还应再支付本案的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现金8091.94元,两案合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46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