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米某某。委托代理人解振华。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允生。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康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佳
代理
审判员 胡 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