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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米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米某某。委托代理人解振华。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允生。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康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佳

代理

审判员  胡 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