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91号申请人王雪松与被执行人帅阿玲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帅阿玲立即停止侵占申请人王雪松位于西江渡村南河顶地2.2亩工资地,将工资地范围内农作物全部清除,赔偿王雪松经济损失1619.20元。执行中,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权利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经同权利人王雪松协商,其同意将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1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关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