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1号原告高雄飞,男被告姬乃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雄飞诉被告姬乃州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雄飞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雄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明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勇 更多数据:
高雄飞诉姬乃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1号原告高雄飞,男被告姬乃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雄飞诉被告姬乃州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雄飞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雄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明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