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长江。因本案于2010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周正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长江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长江及指定辩护人周正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叶长江因怀疑邻居高其玉诋毁其本人和家人,并多算了他的赊账款,心生愤恨,遂携带其事先改制的剪刀前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前巷46号高其玉家中,持凶器猛刺被高其玉,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精神病医学鉴定,叶长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残留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证据证实了本案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叶长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长江辩称,是因高其玉赖他的账,才去捅高其玉的,不过自己才捅了两三刀,起诉书指控他捅高其玉28刀有误。指定辩护人提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叶长江因怀疑邻居高其玉诋毁其本人和家人,并多算了他的赊账款,心生愤恨,遂携带其事先改制的剪刀前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前巷46号高其玉家中,持改制的剪刀猛刺高其玉,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其玉系遭锐器(单某)致伤躯干部及肢体,其中左胸部贯通创造成心脏破裂及心包积血,终因心包填塞死亡。经精神病医学鉴定,叶长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残留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叶长江供述,2010年5月21日22时左右,其因怀疑高其玉背后说他和他家族的坏话,并且有多算他帐,心里愤恨,遂手持剪刀去高其玉家准备捅刺高其玉,后发现有人在高其玉家中不方便作案,于是回家睡了1个多小时,于23时左右持另一把事先准备的剪刀去高其玉家,发现只有高一个人在家,随即持剪刀捅刺高其玉的小腹部一下,捅后背部一下,就回家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5月21日23点左右,她先听到楼下好像有使劲推门的声音,然后隔了几分钟后听到楼下好像两夫妻打架的声音,大约一分钟多点就没声音了。大约凌晨0时多,听到楼下有人敲门,说高其玉被人杀死了。她遂报了案。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21日晚上快睡觉时,她看到叶长江去高其玉的小店中,并说自己来打电话。她上楼后,听到楼下有声响,当时楼下就高其玉和叶长江在。过了一会儿,她就听说高其玉被人杀了。3、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21日23时许,叶长江告诉他,自己把高其玉杀了,并且从右裤兜里掏出半片剪刀。他随即通知村委会副主任叶某乙,洪生马上打电话给村巡逻队员叶某丙。叶某丙和另外一名巡逻队员赶到后到高其玉家发现人已经死了。叶长江与高其玉平时没有矛盾,关系挺好。叶长江患精神病有十几年了,症状是常怀疑别人在背后议论他,说他坏话。4、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21日23时55分许,叶某甲告诉他,叶长江用剪刀把高其玉捅死了。他马上通知巡逻队员叶某丙。叶某丙和另一个巡逻队员去高其玉家里看,叶某丙告知他,高其玉确已死。叶长江和高其玉平时会开开玩笑,叶长江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5、证人叶某丙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22日0时10分左右,叶某甲告诉他,叶某甲的弟弟叶长江把高其玉捅了。他与同事一起去高其玉家,从家门口看见床上的被子都是血,高其玉躺在床上。没多久,民警到现场,随即去叶长江家抓获叶长江。6、证人叶某丁的证言证明,叶长江在叶某丁厂里上班,能接触到砂轮、锯子等工具,叶长江有精神病史。(三)鉴定结论1、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叶长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残留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2、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现场地面上血迹-1、现场地面上血迹-2、货柜上血迹、剪刀上血迹、叶长江衣服上、鞋子上血迹中检出人血迹,经13个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高其玉,支持该人血迹为死者高其玉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高其玉系遭锐器(单某)致伤躯干部及肢体,其中左胸部贯通创造成心脏破裂及心包积血,终因心包填塞死亡。(四)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所在的老房子位于叶宅前巷46号后,为一幢单间两层楼房,坐北朝南。中心现场为该幢楼房的一楼前半间,该前半间为一家三合一的小杂货店。房间入口处摆放一个玻璃柜台,在柜台朝北侧一面距地面200mm的玻璃上发现一滴溅状血迹。房间靠东墙依次摆放两张木凳,在相邻的木凳周围的地面上发现弧形状的滴落血迹。房间靠北墙为一张铁床,尸体呈南北方向仰卧于床头位置,左手垂直放在枕头上,右手弯曲,左脚弯曲放在腹部,右脚置于身体右侧。在尸体边的东墙和北墙上发现喷溅血迹。在床边与组合柜子周围的地面上发现不规则的滴状血迹。而后根据侦察人员反映,对犯罪嫌疑人叶长江的住所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前巷62号进行勘验检查。该62号坐北朝南,一楼为卧室,从入口的木门进入卧室内,靠西墙摆放着一张席梦思床和一张铁床,在铁床上的床头位置发现一件带血的长袖T恤;入口处靠东墙摆放着一张木桌,在木桌的抽屉内发现两把改装过的剪刀。(五)其他证据1、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叶长江休闲裤一条、皮鞋一双。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审查,合法有效,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被告人叶长江辩称,自己才捅了被害人两三刀,起诉书指控他捅高其玉28刀有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证明叶长江捅刺被害人28刀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为证。被告人犯罪后没有主动投案,而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缺乏主动投案的自首条件,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长江持锐器猛刺被害人胸等部位二十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起诉书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叶长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法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长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瓯翔
审判员 潘景义
审判员 孙彭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佳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