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48号
原告:刘万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丰荣。
被告:叶笃美。
被告:余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奎与被告叶笃美、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奎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万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奎撤回对被告叶笃美、余翠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刘万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