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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48号

刘万奎与叶笃美、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万奎,叶笃美,余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48号

原告:刘万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丰荣。

被告:叶笃美。

被告:余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奎与被告叶笃美、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奎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万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奎撤回对被告叶笃美、余翠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刘万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