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内苑村委会(以下简称内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存绳,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存新,男,60岁,住长安区滦镇街办内苑村11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苑村委会与被告任存新其它不动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苑村委会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苑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