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268号原告张康义。原告钱侠茹。原告王娟。原告张琳。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宝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与被告西安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毕智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