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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5268号

张康义、钱侠茹等与西安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西安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268号原告张康义。原告钱侠茹。原告王娟。原告张琳。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宝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与被告西安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义、钱侠茹、王娟、张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毕智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