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施云龙。
被告:陈建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云龙与被告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云龙撤回对陈建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施云龙负担。
审判员 钱舟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