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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100号

施云龙与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云龙,陈建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施云龙。

被告:陈建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云龙与被告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云龙撤回对陈建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施云龙负担。

审判员  钱舟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