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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334号

张桂春与徐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桂春,徐庆辉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张桂春。委托代理人徐源,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者。委托代理人许清涛,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者。被告徐庆辉。委托代理人白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春诉被告徐庆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春撤回对被告徐庆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83.5元。

审 判 长  柏小彬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鲍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