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张桂春。委托代理人徐源,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者。委托代理人许清涛,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者。被告徐庆辉。委托代理人白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春诉被告徐庆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春撤回对被告徐庆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83.5元。
审 判 长 柏小彬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鲍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