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风仪表厂成套电器设备分厂,住所地本市东仪路3号。法定代表人鲍亚东,厂长。被执行人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风仪表厂成套电器设备分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同方智博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未受偿的金额为200919.46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