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董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0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