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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2663号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董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0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