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226号
原告:海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桥镇××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桐乡××尔××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村东组。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尔××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桐乡××尔××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章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