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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150号

林卫兵34岁汉族温岭市大溪镇下洋张村3区118号与方荷铭5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下洪洋村1区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卫兵34岁汉族温岭市大溪镇下洋张村3区118号,方荷铭5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下洪洋村1区51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150号

申请执行人:林卫兵34岁汉族温岭市大溪镇下洋张村3区118号身份证号码:×××3213

被执行人:方荷铭5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下洪洋村1区51号身份证号码:×××5519本院在执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林卫兵与被执行人方荷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荷铭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林卫兵借款80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2140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路执民字第11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助理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