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91-1号
原告:周建新。
委托代理人:金海文。
被告:盛斌华。
被告:赵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新诉被告盛斌华、赵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新撤回对被告盛斌华、赵月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周建新负担。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