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谷英杰。被告苗滋畲。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英杰与被告苗滋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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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英杰与被告苗滋畲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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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谷英杰。被告苗滋畲。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英杰与被告苗滋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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