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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858号

原告谷英杰与被告苗滋畲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谷英杰,苗滋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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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谷英杰。被告苗滋畲。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英杰与被告苗滋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