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86号原告张亮。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被告王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