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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烟牟执字第540-1号

于学良与杨明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学良,杨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烟牟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于学良,工人。被执行人杨明国,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的(2004)烟牟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国在2010年11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国在亿通热电建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明国在亿通热电建材公司的工资收入7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王杰范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