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徐西扬。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政会。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代表人闫政会,该村村委会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晓财,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西扬诉被告闫政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办牟家村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西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