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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0317号

徐英红与被告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夏咸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317号

原告:徐英红。

委托代理人:赵文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茂林,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夏咸东。

原告徐英红与被告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夏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英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进,被告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福华、唐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咸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英红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合计480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伟业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夏咸东不是我公司员工,山东临沂的工程不是我公司承建,被告夏咸东在借条上盖项目部章,并未经伟业公司同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夏咸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被告夏咸东在承建被告伟业公司承接的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埠前店居委会住宅楼工程中,因需要资金,由项目部会计祁建柱立据向原告徐英红借款20万元,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山东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埠前店居委会回迁房施工周转资金,用期一个月。)2009.4.4”。会计祁建柱和项目负责人即被告夏咸东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伟业公司山东临沂项目部印章。2009年5月8日,被告夏咸东又向原告徐英红借款20万元,并书立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因承建埠前居委会住宅楼工程缺少周转资金,现夏咸东再向原告徐英红增借20万元,合计40万元,回报按每月3%计算,借款日期按借条日期为准,用期三个月。”届期,被告夏咸东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09年4月15日,被告伟业公司和夏咸东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伟业公司把其承包建设的山东临沂埠前店居委会住宅楼工程,交由被告夏咸东具体负责承建,其在建设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咸东向原告徐英红借款事实清楚,有其书立的借款协议及签名的借条为证,2009年4月4日的借条系项目部会计祁建柱所写,被告夏咸东签名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因项目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其所属的被告伟业公司承担该款的清偿责任。2009年5月8日被告夏咸东所立的借款协议中已载明是工程借款,合计40万元,且夏咸东的身份是项目负责人,借款协议虽未加盖项目部或公司印章,但原告有理由相信是项目部向其借款,是上次借款行为的延续,故被告伟业公司对该20万元也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夏咸东和伟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从内容上看应属挂靠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建设过程中乙方(即夏咸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故被告夏咸东对工程中的借款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协议中约定回报3%,该利息标准超过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利息8万元未超出法律允许的保护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伟业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夏咸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英红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8万元,合计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夏咸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夏咸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审判长 符  广  友

审判员 陶  天  成

审判员 夏    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XX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