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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661号

董英志与杨剑华、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董英志,杨剑华,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董英志。被告杨剑华。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蔺治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志诉被告杨剑华、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英志于2010年11月25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英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英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7元,余款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