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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432号

张丽君3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2区37号与蔡锡江3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2区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丽君3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2区37号,蔡锡江3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2区37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43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君3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2区37号身份证号码:×××3504

被执行人:蔡锡江3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2区37号身份证号码:×××1870本院在执行张丽君与蔡锡江(2010)台路执民字第1432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锡江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丽君抚养费360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9)台路民初字第00799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代理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