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557号
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慈溪市××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慈溪市××电器厂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电器厂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