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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557号

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557号

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慈溪市××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慈溪市××电器厂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电器厂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瑞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