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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71号

张顺利与孙立玲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顺利,孙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顺利。委托代理人权小忠。被告孙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利诉被告孙立玲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利于2010年11月2井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