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顺利。委托代理人权小忠。被告孙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利诉被告孙立玲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利于2010年11月2井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