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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0327号

肖伟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肖伟,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31层。

法定代表人:刘贤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肖伟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伟于2010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田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