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方宝林。委托代理人杨振民,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告丁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林诉被告王建强、被告丁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宝林于2010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宝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宝林撤回对被告王建强、被告丁如华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