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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745号

方宝林与王建强、丁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方宝林,王建强,丁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方宝林。委托代理人杨振民,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告丁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林诉被告王建强、被告丁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宝林于2010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宝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宝林撤回对被告王建强、被告丁如华的起诉。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