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韩军毅。委托代理人韩紫龙,系原告之父。被告魏文龙。被告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毅与被告魏文龙、常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毅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军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负担133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樊宝卫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