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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733号

韩军毅与魏文龙、常明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军毅,魏文龙,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韩军毅。委托代理人韩紫龙,系原告之父。被告魏文龙。被告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毅与被告魏文龙、常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毅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军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负担133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樊宝卫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