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龚建文。
被执行人:魏鹏。
被执行人: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龚建文与被执行人魏鹏、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魏鹏向申请执行人龚建文归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山东省发展集团商务总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责任;
三、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8968元、执行费36800元。本案经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依法委托由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受托法院执行函复,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执行,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随时请求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建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池万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