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的财产不在本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高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海
审判员 胡丽红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