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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909号

江旭华与邵根祥、邵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旭华,邵根祥,邵建平,洪卫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909号反诉

原告:江旭华。

委托代理人:汪玉社。

委托代理人:姜旭日。反诉

被告:邵根祥。反诉

被告:邵建平。

第三人:洪卫刚。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江旭华与反诉被告邵根祥、邵建平,第三人洪卫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江旭华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江旭华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反诉原告江旭华负担。

审 判 长  唐 高

审 判 员  余建军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婷 百度搜索“”